关于《淇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该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
经县安防委办公室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县森林防火实际,草拟了初稿,随后由县政府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局、县应急局、县法制室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目的及目标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提升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分五条内容,分别对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规定、加强打击处理、报警和举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条:规定森林禁火期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禁火期为: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第二条:划定森林防火禁火区,根据《河南省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国有、集体林场及成片林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县域内所有林区、荒山、丘陵、岗地、林地、城市园林风景带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高村镇浮山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禁火区;第三条: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的行为,根据《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林区及其边缘一百米范围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第四条:加强打击处理,对违反“九条禁令”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第五条:明确火情报告义务,根据《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