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十一、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和市级拨付淇县的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市级及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规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承担县供地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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